工程免责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已尽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则可能免除其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证明已经履行了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等。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常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和建筑物的缺陷共同造成的,则需要区分是纯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还是由不可抗力和缺陷共同作用引起的,前者可以免责,后者则不能免责。

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免除责任。这意味着损害的发生是受害人自身行为造成的,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关。

这些免责事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事实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尽量履行相关义务,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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