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包括主体结构、配套设施、设备安装等。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变更通知、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包括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试验报告、功能性试验资料等,确保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包括质量合格证书、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等,确保各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认可。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保修书应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责任,确保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得到妥善处理。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并验证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
如果设计中有消防要求,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如果设计中有环保要求,需提供“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工程竣工决算:
已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确保工程费用符合合同约定。
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包括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
只有当上述所有条件都满足时,工程才能通过验收,并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