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可能因为以下原因推迟工期:
发包人原因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未在合同约定日期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导致的暂停施工。
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
承包人原因
施工组织规划不合理、组织协调不利、质量事故返工返修及劳务人员短缺协调不到位等。
第三人原因
与发包人有关的第三方工期延误,如监理单位未及时发出指示、批准文件,对隐蔽工程、材料等提出异议后检测质量合格,检验和检查影响施工进度等。
设计单位设计变更、设计图纸出具迟延等。
指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延误、供货不及时等。
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工期延误,如分包商施工不到位、材料供应商供应不及时等。
不可预见因素原因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化石等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不利物质条件或恶劣天气采取合理措施。
不可抗力。
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
政府原因等。
其他原因
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变更设计。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工程质量鉴定。
建议: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避免因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资源充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
在遇到不可预见因素时,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协商合理的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