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发包人一般为 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处于甲方地位,有时也被称为发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业主。
发包人不仅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还承担着项目质量、进度监督等职责。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在具体实践中,建设单位通过投标方式确定总包单位,负责工地的管理,并向总包单位支付管理费。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