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投资建设部门等,发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资金来源。承包人则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等专业机构。
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这些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体积庞大、价值高昂等特点,不同于一般商品合同的标的。
合同履行期限长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较长,从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始,历经施工阶段,到最终竣工验收,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自然条件变化、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
国家管理型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国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要求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要式性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还需要经过特定的批准程序,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需要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诺成性和双务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同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这些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履行和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