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证据是多种多样的,用以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纠纷等。以下是一些关键证据的详细列表:
合同及相关文件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原始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附件等。
招标文件与投标书:如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应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
施工图纸与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等。
施工与验收证据
施工日志与记录: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于隐蔽工程,应提供验收记录、验收报告及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等,以证明工程质量和验收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质量评估报告等,这些文件是证明工程已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的关键证据。
款项支付与结算证据
工程款支付凭证:提供工程款支付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以证明款项的支付情况和支付时间。
结算报告与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结算审核报告等,这些文件是确定工程价款和进行结算的重要依据。
往来函件与沟通记录
双方往来函件: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这些文件记录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沟通和协商情况。
会议纪要与备忘录:对于双方会议讨论的内容,应提供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等文件,以证明双方就某些问题达成的共识或约定。
其他相关证据
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如土地规划手续、临时占地用地证明手续等。
分包合同:包含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和指定分包合同。
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施工图纸、设计交底、测绘资料,图纸会审记录、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资料、坐标控制点资料等。
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登记证等。
变更证明: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这些证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和纠纷处理中起到关键作用,有助于各方维护自身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证据,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