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例如:
工程合同文本及附件
补充协议
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
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
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
工程预、决算报告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例如:
营业执照或企业信息资料
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法律依据,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类型(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关于违约的条款
其他相关依据,例如:
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
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这些依据共同构成了工程索赔的基础,有助于发承包双方在出现争议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确保索赔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