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这些项目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若不适宜公开招标,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这类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可以邀请招标。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明确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这类项目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包括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类项目必须招标,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
2. 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的项目。
3. 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
4.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5.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6.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