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科学性
建设技术法规的制定来自大量的科学论证与工程实践检验,是建设业执业人员普遍遵守的科学规范。
标准性
所规定的内容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方法是规范统一的。
系统性
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一个工程项目,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稳定性
作为法律,一方面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设技术法规作为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学总结,又是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统一规范。
要式性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诺成性
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
双务性、有偿性
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国家管理型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和履行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
主体资格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标的物特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这些特征体现了工程法律在调整工程建设活动中所体现出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严格性,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