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能源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
交通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
邮电电讯项目,如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其他特定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这些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时,必须进行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