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鉴定是一个涉及技术性、专业性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启动鉴定
权限一般在于法院,法官在举证质证后决定是否进行质量鉴定。
承包人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剩余工程款,但未证明工程已完成验收,则需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发包人若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证据不足,法院应提醒其申请鉴定,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委托鉴定
鉴定事项通常包括确定质量缺陷的数量、原因、范围及影响。
鉴定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抽签或摇号选取。
法院会组织鉴定准备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鉴定目的、范围、依据、方法、实施步骤、所需资料、时间安排、鉴定人员、费用等。
受理审查
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鉴定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可行性及可实现性。
审查通过后,签订委托合同或委托书。
成立鉴定专家组
鉴定专家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接收资料与初步鉴定
鉴定人接收《鉴定委托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委托方。
受理后,鉴定人进行初步阅卷,拟定鉴定方案初稿,并进行符合性鉴定。
确定鉴定委托方案
根据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目的和要求制定详细方案,关注鉴定依据的完整性和现场勘验的需要。
实质性鉴定
鉴定人进行基础工作,包括熟悉项目情况、当事人诉讼和抗辩理由、争议焦点、鉴定范围与内容、依据等。
进行工程量、材料价格、费用计算、询价及分析,并可组织现场勘验。
补充资料与澄清问题
鉴定人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未按时提交将承担法律后果。
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对和澄清。
编制与复核鉴定报告
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复核。
复核通过后,形成正式鉴定报告,并准备出庭质证。
出庭质证
鉴定人根据法庭通知,出庭就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和说明。
这些程序确保了工程鉴定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司法程序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