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需要以下手续:
组织竣工验收小组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等。
进行系列检查和试验
包括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和试验等。
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协商不成,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包括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安装说明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等。
提供主要设备、组件、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
包括有效证明文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现场检查报告等。
具备的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验收后的备案
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目录、工程概况、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报告书、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其他相关文件
包括规划部门认可文件、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等。
这些手续和文件是确保工程验收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进行,以确保工程验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