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应该修建人防工程呢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以下建筑应当修建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

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特定建筑

城市新建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要求。

对于不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申请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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