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执行开工报告的工程类型包括: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需要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需要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能涉及特殊的开工报告要求。

抢险救灾等工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虽然不适用于《建筑法》,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需要特殊的开工报告和审批程序。

军用房屋建筑: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建筑法》制定,可能涉及独特的开工报告要求。

其他特定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通常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报告制度。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工程业主和承包商应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规定,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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