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程欠款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政府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大型单位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账款,延期支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天,并且必须按日赔偿利息。
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
财政部发布的《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并且开始推行工程价款实施过程结算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并规范工程合同的履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减少纠纷和保障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