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涉及多个层级的单位和部门,具体负责单位如下:
国家最高统帅部
负责制定国防工程建设规划,根据军事战略和国防建设方针及战场建设的需要,组织制定国防工程建设规划。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具体包括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和基层武装部,它们是同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军民共管事宜。
省军区和各军分区的司令机关
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组织完成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
总参谋部和总后勤部
按照职能分工,管理全军工程建设工作。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全国人防工作的主要机构,制定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
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负责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领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军工核心能力建设。
基建工程兵部队
在“三线”建设中,担负了西北、西南和中南地区的国防工业工程建设任务。
参加航天工业和航空工业工程建设,为国防工业和战备建设作出贡献。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修建。
这些单位和部门在国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确保国防工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