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签证主体
必须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签证人员授权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必须进行授权,无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签证内容
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必须包含明确的签证内容。
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推敲。
协商一致
签证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如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只能作为证据材料,并非签证,要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签证手续的完整性
签证单必须有各方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其他要求
工程签证是指在承发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达成的补充协议,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
现场经济签证包括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临时设施增补项目、隐蔽工程签证、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以及其他需要签证的费用。工期签证包括停水、停电签证和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综上所述,工程签证的办理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条件,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及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