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款政策的主要规定如下:
竣工结算时间限制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包人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过程结算价款。过程结算价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时,无争议金额应先支付,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过程结算。
逾期支付的后果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逾期56天后,如果发包人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进度款支付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同时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争议处理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障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程结算,以减少纠纷和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