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
主体的限定性
发包人通常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建设的法人,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政府投资建设部门。
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勘察、设计等专业机构。
标的的特殊性
标的是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
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体积庞大、价值高昂,并且建设过程涉及复杂的技术和工艺。
合同履行期限长
从项目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
履行过程中可能受到自然条件、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要式性
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特定情况下,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诺成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双务、有偿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提供服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国家管理型
建设工程合同受到国家强烈干预,因为其标的物为不动产,且对国家和社会生活有重要影响。
合同标的物的限定
主要涉及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
合同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具有连带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有效性条件
签订合同时,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必须已批准,投资和物资已列入国家计划,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些特点确保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反映了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