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以下特性:

服务性:

监理单位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其工作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执行,旨在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

科学性:

监理工作基于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理论,监理企业通常由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工程师组成,并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

独立性: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之间应保持平等主体关系,监理活动应独立自主地进行,不受任何外部影响。

公正性:

监理单位在处理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关系时,应客观公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强制性: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是强制推行的,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持,所有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

监督功能:

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符合预定目标。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对监理单位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这些特性共同确保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有效性和专业性,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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