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单位: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使用人防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
机关、企事业单位:
自筹资金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
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住宅小区:
这类人防工程称为结建工程。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人防工程:
这类工程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过程中同时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
此外,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护工作,包括主体结构、水电及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人防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防护疏散功能的维护。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而无主工程或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