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的整体。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的分包。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部分。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的分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且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结来说,以下几类工程不允许分包:
1.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整体。
2.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的分包。
3.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部分。
4.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参与工程,从而维护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