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权力是哪些

工程权力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履行权

工程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施工材料和设备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款项。

技术自主权

工程施工单位有权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自主决定施工方法和工艺,并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工程质量控制权

工程施工单位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并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工程安全管理权

工程施工单位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劳动用工权

工程施工单位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自主招聘和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项,并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可以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

发包人的权利

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检查。

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项目经理的权利

生产指挥权: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优化和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

人事权:选择、考核、聘任和解聘项目班子的组成人员,对班子成员的任职、奖惩、调配、指挥、辞退等。

财权:安排承包费用的开支,决定项目班子内部的计酬方式、分配方法、分配原则和方案,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分配,对风险应变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等有使用支配权。

技术决策权:审查和批准重大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召集技术方案论证会或外请咨询专家。

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与控制权:决定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对工程材料、周转工具、大中型机具的进场有权按质量标准检验后决定是否用于本项目,还可自行采购零星物资。

监理单位的权利

设计变更权: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价款确认权:确认工程价款。

工期延误审查权:审查工程工期延误情况。

工程质量监督权: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

总监理师的权利

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包括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沟通雇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协调监理合同范围内各承包商之间以及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工程师的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沟通雇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协调监理合同范围内各承包商之间以及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负责合同解释,以及对有关图纸的解释和说明,帮助承包商正确理解设计意图,在现场解决施工期间出现的设计问题。

及时向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

承包人的权利

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还不得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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