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的规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签证主体
必须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签证人员授权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必须进行授权,无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签证内容
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也就是包含明确的签证内容。
协商一致
签证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签证形式
工程签证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现场经济签证包括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临时设施增补项目、隐蔽工程签证、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以及其他需要签证的费用。工期签证包括停水、停电签证和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这些规定条件旨在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签证的构成要件和程序,以便在合同纠纷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条件进行工程签证,并在遇到争议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