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损失费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人工费
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材料费
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分包费用
分包人的索赔费,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工地管理费
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利息
拖期付款利息。
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
索赔款的利息。
总部(企业)管理费
在一些情况下,工程损失费还可能包括总部或企业因工程索赔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利润损失
由于工程索赔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
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设定,以便在索赔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都应被考虑在内,具体赔偿范围和金额需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