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公开招标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主体的限定性

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投资建设部门等,他们拥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资金来源。

承包人则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等专业机构。

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这些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体积庞大、价值高昂等特点。

合同履行期限长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较长,从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始,历经施工阶段,到最终竣工验收,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自然条件变化、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

国家管理性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计划性和程序性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

要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还须采取批准形式。

诺成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发包人需要支付价款。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特征,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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