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管理活动。
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条件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监理内容
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和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理。
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
承包人应在施工招投标阶段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开工前将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报到监理部,经认可批复后实施。
开工审批
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招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办理开工批准手续。
设计文件与图纸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前10天,应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共同研究解决。
技术交底
监理单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单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工程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