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保规范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保修期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责任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应约定质量保证金,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
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具体比例可由双方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维护管理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维护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消防管理制度:确保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安全规范
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时,必须停电,以防止作业人员伤害。
未执行停电闭锁、上锁、挂停电牌或线上有人作业时,严禁合闸,防止触电事故。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外的质量,明确各方的责任,并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