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缴税金需要缴哪些

在工程中,以下情况需要预缴税款:

工程进度款的预缴

建筑企业发生纳税义务对应的金额,包括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及其价外费用(如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奖励款等)。

具体情形包括:

自甲方定期收取的工程计量款。

虽未收取工程款项,但已开具带税率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收取的工程款项。

未收款也未开具发票,但根据合同约定或仲裁文书判决文书建筑企业已有权收取的款项。

未收款、未开票、亦无合同约定或仲裁文书判决文书,但对应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收款金额。

预收款的预缴

建筑企业未开始施工活动之前根据合同约定自甲方收取的预付性质的款项,且未向甲方开具带税率发票。

无论工程项目是否为跨地级行政区,收到预收款均需预缴,且预缴时间为收款当月月末之前。

异地施工的预缴

异地项目需要预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预缴地点根据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一县(市、区)而定,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相同的则需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转让不动产的预缴

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计税办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预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在工程中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况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款的预缴、预收款的预缴、异地施工的预缴、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预缴、转让不动产的预缴以及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预缴。具体的预缴税种和金额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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