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中,以下情况不能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可以分包。主体结构是建筑工程的核心部分,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以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种行为被称为“转包”,是《建筑法》明确禁止的。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否则不得进行分包。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都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中不能分包的情况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承包单位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以及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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