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工程法律依据有哪些

附属工程包括以下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该标准明确了附属工程的定义,即建筑物主体以外的、为主体工程配套服务的辅助性设施。附属工程属于“附录C室外工程划分”中的“室外建筑环境”单位工程,包括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收集站室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该条例涉及土地征收时地上附属设施的补偿问题,附属设施通常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设施,例如建筑物、构筑物、水井、供给水设备等。

相关法规和标准:

附属工程还包括建筑物周围的附属道路、围墙、独立的花台、花池、化粪池、室外排水、洗涤池、墙脚护坡、台阶、坡道等。这些工程从属于主要工程,是附带或附加的工程项目,旨在提供生产时为企业和居民生活服务,同时考虑施工时为施工服务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附属工程包括建筑物主体以外的辅助性设施,具体涵盖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收集站室、附属道路、围墙、独立的花台、花池、化粪池、室外排水、洗涤池、墙脚护坡、台阶、坡道等。这些工程的安排施工既要考虑生产服务,也要考虑施工服务,并确保其配套使用以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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