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以下项目可以用于抵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劳务费:
购买原材料、器材、设备等常规采购物品,以及直接采购的服务如劳务费、租赁费、咨询服务费等,可以通过发票抵扣税款。
研发费用:
如果建设工程涉及到技术研发,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降低税负。
临时设施:
包括临时性建筑和临时水管线、临时道路等,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不动产:
从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例如用于不动产项目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外,某些特定项目如自产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其他如沥青混凝土则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哪些工程款可以用于抵税,并遵循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