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合同通常指的是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再次承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行为。以下情况属于工程转包合同: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部分)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
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
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转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并且转包合同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下和建设市场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