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造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自然条件
土石方工程应合理选择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符合相关定额精神,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机械化施工;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电线的地段施工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
土石方工程应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
土石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平衡计算,按照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
社会性条件
建筑工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建造的工程设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面貌,因而建筑工程也就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之一。
实践性条件
建筑工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建筑工程的因素必然众多且复杂,使得建筑工程对实践的依赖性很强。
技术、经济和艺术上的统一性
建筑工程是为人类需要服务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艺术于一体的产物,是技术、经济和艺术统一的结果。
开工条件
施工图经过审核(现在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虽然建筑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是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合同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领取(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
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施工资金准备完善;
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器等设备基本上已备齐;
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这些条件确保了建筑工程的合法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社会适应性,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