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做人防工程的建筑类型包括以下几类:

新建民用建筑

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民用建筑,如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均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

省和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特定区域和建筑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类型的建筑

商业街、停车场以及地下商城等,虽然主要用于商业和日常活动,但也可以纳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范畴,为人民群众提供战时避难和生活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建筑通常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除非有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做人防工程的建筑主要包括新建的民用建筑、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特定区域和建筑,以及其他一些特定类型的建筑如商业街、停车场和地下商城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