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损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经济损失
材料费:因工程需要而购买的材料超出计划用量的费用,或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
人工费:完成合同之外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或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因完成额外工作或工效降低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用,或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分包费用:分包人的索赔费用,应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
工地管理费: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
利息:拖期付款利息、工程变更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间接经济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正常履行下的预期利益,例如因工程延期而无法获得的利润等。
其他损失
停工损失: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或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而造成的停工损失。
隐蔽工程检查损失: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而造成的停工损失。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在建工程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一定金额以上,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金额以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
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超出合理期限等造成的损失。
以上分类和情形可能因具体案例和当地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损失的具体内容和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