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多个文件,具体如下: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内部讨论稿)
该解释涉及以下方面:
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或未办理资质备案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建筑业企业依法通过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分支机构或与其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施工的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装修工程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使用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借用资质行为的效力。
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该解释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
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
劳务分包的效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
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
工程量计算。
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黑白合同”的认定。
按固定价格结算。
可以不全部鉴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保修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公正、合理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