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环境监测服务费
包括水质监测、大气监测、噪声振动尾气锅炉监测、细菌生物监测、辐射监测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
水质监测:9-300元(55项)。
大气监测:76.5-300元(22项)。
噪声振动尾气锅炉监测:25-650元(11项)。
细菌生物监测:135-277元(10项)。
辐射监测:20-600元(47项)。
大型监测仪器开机:200-500元(14项)。
现场采样费:每个监测样品20元,放射性样品80元,如遇高空、高温等难度较大的采样作业时,每个样品再加20元的采样费。
监测样品予处理费:在水质、辐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另收5-20元。
放射性事故处理费:每起按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分别收取事故处理费1000-3000元、3000-8000元和10000-30000元。
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和验收监测,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一倍。
其他收费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费用只有监测费,监测费用的多少与监测项目、频次多少有关,有技术规范和收费标准,具体计算应看书面的监测计划和收费标准。
建议:
企业和个人在需要环保局服务时,应当详细查阅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并避免不必要的费用。
对于具体的收费金额和计算方式,可以直接联系当地环保局或通过其提供的官方渠道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