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在处罚违法企业或个人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罚款金额。以下是环保局可能采取的罚款措施及其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可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组织旅游、垂钓等活动,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
市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企业注册资金不同,罚款金额在3000元至5万元之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可处以拆除或闲置期间运行费用的1至3倍罚款。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将省外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工业、生活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的,对转移方和接受方分别给予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排污费未缴纳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可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滥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的,可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罚款措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建议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免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