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未验收罚多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况,或者是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因此,环保未验收的处罚金额主要在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具体罚款金额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因素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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