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在立案后,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受理与调查取证
环保部门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后,会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会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检验和鉴定。
审查与决定
环保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
处罚与执行
环保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这个期限。
处罚决定作出后,环保部门会依法执行,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
案件撤销
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没有违法,环保部门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当事人。
对于已经扣押或查封的物品,如果案件撤销,应当予以退还。
其他处理
对于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案件,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同时,环保部门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确保公正、及时地处理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