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 没有抓人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但并不能直接进行人身自由的执法,如抓捕。
涉及人身自由的执法,如刑事拘留等,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需要追究违法者的人身自由责任,环保部门应当移送案件给公安机关处理。
总结来说,环保局可以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没有权力直接抓捕人员。涉及人身自由的执法需要由公安机关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