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扬尘污染的交税方式如下:
纳税人确定
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为纳税人,有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缴纳。
若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纳税地点
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即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缴纳方式
由施工地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物料衡量法)按季、月、次缴纳。
纳税起止时间为实际开工之日与实际完工之日。
税额计算
扬尘排污量计算公式:每月施工扬尘排放量 = 施工面积(平方米)× 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 (1 - 削减比例)。
扬尘税额计算公式:扬尘税额 = 扬尘排放量 /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 适用税额。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
其他注意事项
若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意外事故、专项整治、经营困难、春节假期等重大原因导致当月实际施工天数不足15天的,当月可减半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不足5天的,当月可按零排放计算,但需留存相关佐证材料以备查。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实施多个工程项目的,应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施工扬尘排放量,并登记台账。
建议:
纳税人应提前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计算方法,确保准确计算和按时缴纳环保税。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相关施工和排放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