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环境保护方面: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清洁基金收入减免: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免征优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风力发电、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等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他税费
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等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享受减征优惠,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资源税:暂无具体优惠政策描述。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保项目,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和污染物的减排,从而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