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筒的环保高度要求主要根据具体行业标准和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标准和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必须低于15米,则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米以上。若达不到该要求,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米。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米。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一般燃煤、燃油(除轻柴油、煤油外)的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20米。
锅炉总装机容量大于28MW(40t/h)时,烟尘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燃气、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不得低于8米。
其他特定情况
焚烧处理能力≥300t/d的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60米。
火力发电厂的烟囱高度一般应当在120米及以上,具体高度取决于发电机组容量和周围建筑高度。
建议
综合考虑:在选择烟筒高度时,应综合考虑污染源的类型、排放量、周围环境等因素,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能够有效扩散,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遵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执行,确保烟筒高度达到最低允许要求,并在必要时进行额外的排放速率限制。
定期评估:定期对烟筒高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