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检查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对象和范围
环保检查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检查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界定。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
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生产全过程,包括重点污染岗位、污染事故隐患、生产现场、污染防治设施和施工现场等方面。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检查方法
日常检查由各排污单位主管环保的领导或环保员负责组织实施。
综合性检查由安全环保处组织相关单位主管环保的领导、环保员、设备员及相关操作工,根据“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表”的内容,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检查。
重点抽查不定期进行,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设备和排污点以及新投产或复产的单位。
环境保护检查应当公正公平,检查结果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检查频次
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环保检查。
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检查。
项目部实行月检。
记录和整改
检查过程中应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检查记录中。
对环保检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理结果或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综上所述,环保检查的规定涵盖了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频次、记录和整改以及法律依据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