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罚款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具体的罚款金额和种类如下: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可罚款200元至500元。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组织旅游、垂钓等活动,可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市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
市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可罚款1万元以下。
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企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
注册资金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阻碍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罚款标准是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罚款标准是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
一般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可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可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可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时的处罚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可罚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些罚款标准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具体罚款金额由环保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建议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以减少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