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环保证明的开具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条件和程序:
办理条件
企业需要递交以下基本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与“三同时”验收批复复印件。对于生产工艺复杂、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要求提供完整的环评报告文件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近期(六个月)的环境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局办公室接到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于申报资料完整的企业,接受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企业,不接受申请。
对于已接受申请的企业,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和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结束后,局办公室根据相关科室和部门核查意见,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环保证明;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指出原因,企业整改完成后,可重新按本程序申请。
简化程序:
对情况清楚、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登记表的企业,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即时出具环保情况证明。
其他要求
有关部门在开展对企业评选、评优过程需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情况证明的,参照上述办理程序执行。
建议
企业在申请环保证明时,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环保部门的核查。
对于资料不完整的企业,应及时补充完整,避免影响申请进度。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登记表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使用简化程序,以节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