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批建不符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批先建或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批建不符且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的,依据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开展后评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避免因批建不符而受到严厉处罚。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主动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