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查处罚款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罚款标准:
一般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罚款
未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这些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设定。具体罚款金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相关环保部门依法裁定。